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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请求权的行使。根据《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要求进行:

  1.只能在离婚时行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将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义务告知离婚当事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此规定的目的是让离婚当事人明确法律的规定,及时做出是否行使请求权的选择。

  3.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和适用《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具体而言:

  (1)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提出,也就是在诉讼请求中要明确提出。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该“一年”是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司法解释未做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该“一年”期间应当为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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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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