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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如何确定

时间:01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


   1、的请求权存在于“无过错方”,而有过错者不能请求和获得赔偿的。


    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


   3、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


   4、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单独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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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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