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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经济补偿

时间:01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约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补偿。另一方应当补偿。

   此条款规定了婚姻法的分别财产制中的补偿制度。


   理解‘该条款,要注意以下要件:


   1, 仅适用于约定制下的财产分割。


   2, 夫妻一方即要求补偿方必须在家庭中付出了更多的义务。


   3, 这种要求是性质的民事权利。提出要在离婚之时。不离婚和离婚之后,都没有权利提出。这种权利是债权性质,因此,可以放弃,也可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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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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