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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现状怎样?

时间:01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在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前身,是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指出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对的处理上,要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对"过错"的外延内涵没有界定,对具体的"照顾"方式也没有可参照的依据,因此,该原则在司法审判中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因此,在新《法》中设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不仅填补了侵权案件在婚姻关系中无法可依的空白,而且,也改变了以往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侵权损害赔偿相互混淆的混乱局面。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具体内容,界定在对人格权和配偶身份权的保护上,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基于人格和身份而产生的权利救济制度,新《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是为了更加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婚姻、家庭的各种新形态、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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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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