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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诉讼的规定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诉讼的规定


  我国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的;


  (三)实施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对于一般的,法院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法院一般从婚姻结合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的直接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进行综合分析。但是对于因上述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而提起诉讼的则应具备下列要件:


  1、配偶一方实施了侵权行为,即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行为


  2、配偶一方主观上有过错(故意)


  3、必须存在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是配偶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城员而使对方人身、财产或精神受到损害


  4、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结果。没有离婚的前提条件,受害方配偶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6、配偶一方之侵害行为与婚姻关系破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7、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配偶主观上必须无过错。所谓无过错,是指请求权人在指定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等过错行为时,本人不得也有相同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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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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