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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妇女因未再嫁依法获得补偿款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只因丈夫去世,村民组就不给原告母女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无奈之下,刘某起诉至法院。11月10日,省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村民组于5日内给付原告承包地征收补偿款6200元。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刘某1993年5月与被告罗山县灵山镇某村第二村民组村民王某,并生育一女。1999年王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刘某携女儿在罗山县城关镇一农贸市场内租房做水果生意,至今未与他人办理登记。刘某和女儿的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承包有责任田,2009年3月,被告村民组在调整田地时没有给原告分配责任田。

  2009年5月,被告村民组依据本村集体公约进行了一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每位村民3100元,原告母女未参与分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虽可以依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其内部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有权请求支付相应的份额。原告母女在其丈夫死亡后虽到县城做生意,但户口一直在被告处,并在2009年3月份以前分配有责任田,故原告未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应认定被告组织成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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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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