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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引发的过错赔偿问题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关于引发的过错赔偿问题 


   同居下列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均未婚同居。2、双方均有配偶且双方均知道对方有配偶而同居。3、双方均有配偶但一方并不知道另一方有配偶而同居。4、一方有配偶但隐瞒真实情况与另一方同居。5、一方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同居。  如此复杂的同居类型在实践中引发了形形色色的同居案件。在这众多同居案件中,涉及的过错不外乎两种:其一是有配偶同居者对其配偶的过错。其二是同居双方的过错。  关于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同居,其配偶的问题,《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与他人同居导致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无过错方配偶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该解释第29、30条的规定,此种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起诉离婚时同时提出,不得单独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受理。由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的此种请求,也不予支持。  如果无过错方不起诉,而是由过错方作原告起诉,无过错方不同意离婚也不反诉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还可以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如果无过错方做为被告的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有权另行起诉。  关于同居双方的过错赔偿问题,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但基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过错赔偿原则,有过错的一方,特别是有配偶却隐瞒真实情况骗取与他人同居的,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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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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