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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精神损害赔偿案例

  小强为而在诉讼中承认自己与人,其妻当庭提出索赔。7月20日,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小强赔偿4000元。

  2004年9月,隆林各族自治县居民小强和小艳登记。婚后小艳经营一家服装店,小强受雇于一家运输公司开车跑货运。小强长年出差在外,与小艳聚少离多,双方感情日渐淡漠。

  2008年10月,小强到隆林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因他拿不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法官向他释明诉讼风险后,小强申请撤回了起诉。

  今年6月,小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承认自己从2007年起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已有外遇并同居生活,坚决要求与小艳离婚。小艳同意离婚,但以小强对造成离婚有过错为由,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强有婚外恋并与他人同居,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双方已无和好可能,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由小强赔偿小艳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经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王韦方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贩卖、接送婴儿,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240条的规定,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理评析

  我国《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而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两方面的内容。小强与小艳的婚姻破裂,是小强有外遇造成的,小强对此存在过错,小艳无过错,依法有权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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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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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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