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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要求赔偿 合理也合法

时间:01月0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12分报道,何先生和前妻宋女士于1991年10月登记结婚,1999年,小儿子呱呱坠地。后来由于种种原因,两人于2008年9月,结束了维持17年的。与宋女士离婚后,何先生才去做了,对于鉴定结果,宋女士也并不否认。

  何先生认为,由于孩子是前妻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所生,因此,他应该要回这些年的费和精神损失费16万元。那么,他的要求合理吗?我们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主持人:在这起案件当中原告何先生要要回16万的赔偿,这样的要求您觉得是否合理呢?

  洪道德:我觉得既合理也合法。根据定,夫妻有相互忠诚的义务,据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更具体的处理这类情况的规定。如果他们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现这个情况的,这已经是离婚的一个法定理由了,而且在离婚的时候无过错一方肯定能多分得财产。像本案这样在离婚以后发现婚姻期间对方的不忠事实的话,也构成现在何先生有权向有过错一方讨要以及精神损失费。

  本案何先生索要抚养费6万,6万能不能全部满足他的要求,人民法院肯定要根据本案的一些客观事实、证据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这方面来考虑。精神损害10万的话,从何先生这个角度讲应该说是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要求,这是因为女方对他不忠于先,欺骗于后,一直到离婚之后他通过DNA鉴定才发现违法这个事实,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何先生的精神损害应该说是相当大的。

  获得赔偿是肯定的,只是一个数额多和少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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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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