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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时间:09月14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从损害利益角度来看,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据此,主张受害人可向加害人索取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

  1.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指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上海婚姻律师称,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影响或失去工资收益;或致病需要医治,等等。这些直接财产损失属于过错方赔偿的范围。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也包括由精神利益损害所引起的间接财产损失,例如,配偶身份解除使得无过错方配偶会失去原以配偶身份预期可得的财产利益。特指长期独自承担家庭义务的“奉献型”的妻子或丈夫即无过错方。除了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之外,配偶精神利益损害还应包括纯粹的精神利益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

  2.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因素的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上海婚姻律师认为,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的,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晌,恢复身心健康。适用抚慰金安抚受害方,是一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方法。

  因此,根据精神损害赔偿中的精神利益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赔偿这两种主要形式,可分为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上海婚姻律师认为,在精神利益损害赔偿中,包括对受害方的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和纯粹的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是对无过错方的人格权和身份权损害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民事救济。精神损害赔偿金应为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间接财产利益损失赔偿、纯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和抚慰金的金钱赔偿数额的相加之和。本文来自: 上海婚姻律师,详细出处参考:http://www.lihunl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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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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