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人同居 妻子离婚获赔五千
达县法院审结一桩离婚损害赔偿案,只因丈夫与婚外异性同居生活,违反了婚姻法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法院除在子女抚育、财产分割、债权享有等方面照顾无过错方的妻子外,还依法判决丈夫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5000元。
达县赵家镇的赵继琼向法院起诉称,她与丈夫在婚后前五年关系尚可,在家庭经济逐渐宽裕后,丈夫便赌博成性,屡教不改。不仅如此,还道德败坏,先后与三个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公然同居生活,同居时间累计达三年多,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特诉请判决与之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后确认,原告赵继琼与其丈夫自1987年开始自由恋爱,1989年3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关系尚好。1989年7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1996年双方均外出到广东务工。其丈夫从1998年开始在广东茶山镇经营饭店以来,先后与婚外异性赵某、李某、阿某等关系暧昧,并同居生活,导致双方感情不和。虽经原告及亲友多次规劝,仍执迷不悟。
法院认为,原、被告属自由恋爱结婚,婚后共同持家并生育一女,关系尚好。可被告却不珍惜夫妻感情,近年来与婚外多个异性同居生活。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之规定,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案的审结,社会效果好。详情请预约咨询上海离婚律师 http://www.lihunl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