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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燕红与宋远贵离婚判决书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重 庆 市 黔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黔法民初字第1133号
 
      原告周红燕(又名周洪宴),女,生于1982年2月8日,汉族,待业,住四川省简阳市禾丰镇接龙村8组13号。
      委托代理人赵林刚,重庆市黔江区石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宋远贵,男,生于1974年8月5日,汉族,厨师,住重庆市黔江区新华乡石钟村11组。
      委托代理人陈隆钊,重庆市黔江区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周红燕与被告宋远贵一案,本院于2006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明生独任审判,按照简易程序于2006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周红燕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林刚,被告宋远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隆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红燕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并相恋,2001年生一子取名宋一凡,2003年5月16日补办手续。原、被告婚后经常吵架,感情不和,被告于2003年出走贵阳打工,原告为搞好关系于2004年到贵阳与被告一起生活,在此期间原、被告夫妻关系更加恶化,经常打骂,原告被迫回家和父母生活在一起,子女宋一凡一直与原告的父母一起生活,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子女宋一凡由原告,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宋远贵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原告所诉不是事实,其起诉被告不能理解,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期间认识、恋爱并,2001年农历6月20日生一子取名宋一凡,因原被告长期在外务工,宋一凡一直随原告的父母生活。2003年5月12日在婚姻登记机关补办婚姻证。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有VCD机一台,无共同存款、债权债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但从2004年以来,由于被告长期在外从事厨师职业,原、被告相聚时间较少,逐渐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照片,简阳市禾丰镇接龙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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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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