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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约定补偿费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导读:夫妻时在书上男方承诺补偿女方感情损失费,如果逾期支付应该加倍支付违约金。男方没有履行当初的约定,遭到了女方的起诉,女方主张男子按约履行,这样的约定法院会支持吗?一般来说,在没有胁迫或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离婚协议时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法院会认可双发的真实意思。

  咨询:

  李先生问到,他和前妻张小雨,在上承诺一年内自愿补偿张小雨5万元感情损失费,如逾期不支付,还要加倍支付违约金。可一年过去了,张小雨还是没拿到这笔钱。现张小雨起诉至人民法院,请问法院会支持吗?有什么好办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能不能以当时是被骗为由主张协议无效?

  律师解答:

  离婚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就可以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本案张小雨根据协议书约定,要求李先生支付5万元的感情损失费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也不存在受欺诈或强迫的情形(除非李先生能举证证明受欺诈或强迫,然后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作为一份合法有效协议,李先生没有履行协议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5万元的感情损失费外,还要另行支付违约金;对于违约金方面,李先生可以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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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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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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