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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的离婚协议

时间:02月0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定的期限,将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条件,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即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登记是否可以呢?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条件、期限的民事行为。

  离婚是一种民事行为,从民事行为的分类来看,它属于双方行为、身份行为,而且是典型的要式行为。我国民事立法虽然原则上规定民事行为可以附条件和期限,虽然对于登记这类身份行为可否附条件和期限没有做出任何明示性的限制性的规定,但依民法学理通说,身份上的法律行为既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离婚行为应属于不许附条件、期限的民事行为。

  另外,离婚这种民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的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

  离婚行为不允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稳定、不确定的状态。所附条件、期限使得应确立的夫妻法律关系变得无法确立,这违背了离婚的法律性质,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且所附离婚不离家,双方离婚女方不得再嫁等条件,有违《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规定。

  30万元的补偿,如作为你婚姻存续期间服侍张某父母的补偿或给你今后生活的帮助,应是双方离婚附带解决的问题,而不是离婚的条件。不取消所附条件或期限,应当认定双方没有达成,按《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其离婚请求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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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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