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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产生效力吗?(2)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时林钢、陈双对林晓勤的抚养已达成一致意见,现在林晓勤向法院提出抚养费的请求,要求父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60万元。

    庭审中,林晓勤及其代理人陈双的理由即是:林晓勤之母与其父的离婚协议已在民政局登记生效,离婚时双方对女儿的抚养费问题已达成一致意见,给付60万元抚育费是林钢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应依约支付。

    林钢认为,离婚协议中对60万元的处理,因该款项是售房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无权处分,没有得到权利人追认,离婚协议中该条款的约定属无效。判决已生效,60万元支付的前提基础已不存在。

    林晓勤及其法定代理人陈双的理由便是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60万元作为抚育费是林钢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林钢认为,意思表示是真实,但因为存在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所以这个法律行为也是无效的。

    林钢仍同意按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每月支付抚育费6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止。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林晓勤要求支付60万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判决林钢按照每月600元支付。

  

    【案例2】离婚协议书内容约定不明,过于笼统,离婚后分割财产时产生纠纷的,该怎么办?

    汪斌与韩美是大学同学,毕业之后都找到了理想的工作,经济情况有了很大的改善,后来,两人经过了6年的爱情长跑,1995年10月在北京登记。婚后,夫妻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汪斌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韩美名下。长年的恋爱并没有带来长久的婚姻,二人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03年11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汪斌与女方韩美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韩美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韩美认为,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韩美和汪斌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汪斌则认为:韩美、汪斌双方约定韩美名下的汽车、存款归韩美,汪斌名下的财产归汪斌,两个儿子由汪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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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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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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