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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未登记是否有效?

时间:01月09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的协议书未登记是否有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解除婚姻关系除了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及发放相关证件。在签订时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但夫妻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因此未登记离婚协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法院一般也不会依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来判决双方离婚,但可以依据该份协议结合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问题及家庭财产情况。

       夫妻双方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但是并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解除。后夫妻双方因发生争议起诉到法院请求离婚,已经不能代表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对离婚协议不予采纳。对此,律师建议,签订离婚协议以后立刻办理离婚登记,登记以后再履行离婚协议,以防一方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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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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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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