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其斌与被上诉人郭真芸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其斌,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源球,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真芸,女,1982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丰汉林,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刘其斌因与被上诉人郭真芸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2009)桃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准予刘其斌与郭真芸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郭真芸与刘其斌于200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刘其斌经常打牌赌博严重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其斌与郭真芸自愿离婚;
二、郭真芸的婚前财产归刘其斌所有;
三、郭真芸自愿给付刘其斌15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合计200元,由刘其斌、郭真芸分别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审 判 长 肖 丕 国
审 判 员 王 国 荣
代理审判员 左 卉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