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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其斌与被上诉人郭真芸离婚纠纷一案

时间:01月1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上诉人刘其斌与被上诉人郭真芸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常民一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其斌,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邹源球,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真芸,女,1982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丰汉林,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
     案由:离婚纠纷
     上诉人刘其斌因与被上诉人郭真芸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人民法院(2009)桃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不准予刘其斌与郭真芸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郭真芸与刘其斌于2007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感情一般。后因刘其斌经常打牌赌博严重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刘其斌与郭真芸自愿离婚;
     二、郭真芸的婚前财产归刘其斌所有;
     三、郭真芸自愿给付刘其斌15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用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合计200元,由刘其斌、郭真芸分别负担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审 判 长 肖 丕 国
     审 判 员 王 国 荣
     代理审判员 左 卉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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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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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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