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 托 代 理 合 同
(2010)某律民代字第000号
甲方:张某某
乙方: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甲方因与 吴某某 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充分协商,按照我国《律师法》、《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订立以下条款,以资信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上海婚姻律师(律师名字)为甲方在其上述案件中的一审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并及时办理受委托事项,不得延误或推诿。乙方及其律师对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知悉的甲方任何秘密均有保密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三、甲方必须如实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及证据线索。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全部退还给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合同,或甲方与对方协商、调解、和解、撤诉等,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和委托期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甲方向乙方缴纳律师费按以下方式支付:五万元人民币,于本合同签署后三日内付清。
如果本案有上诉审、或需强制执行,则需按一审收费标准另减半收取律师费,如有其他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用等正当支出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全部由甲方负担并及时支付。
七、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案件或法律事务延误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的履行地为乙方办公机构所在地。
十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上海婚姻律师(律师名字)
电话: 电话: 021-
地址: 地址:上海市某路某号某室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二0一0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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