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林养了十几年的儿子,自己喜欢的不得了,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情感。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闹,为争孩子的权最终走上法庭,最后妻子朱晓丽抛出一句,孩子原本就不是你的,此话一出,你说这让做丈夫的张林颜面放到哪里去?心里如何承受得了?
为什么说孩子不是自己的?这可不是单凭口说就能定了的,需要科学的依据,而亲子鉴定就是最可靠的依据。
被张林视若掌上明珠、百般疼爱的儿子,经过亲子鉴定,竟然和自己没有一点血缘关系,孩子确实不含有自己的血脉。
接下来的事情,好似就简单多了,朱晓丽和张林顺利离婚,朱晓丽如愿以偿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夺子之战,也告结束。
律师分析
其实,这种亲子鉴定自古有之,宋代著名法医学家宋慈所著的世界上现存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中,记载了解决活人之间亲权的“合血法”,其方式是“滴血认亲”。随着科学的发展,发现人们之间血型各不相同,并且有一定的遗传规律,于是,通过血型来判断亲子关系,就成了比较科学的技术手段。科学的进一步发展,到了现代,更多的是利用DNA技术来进行亲子鉴定,其准确率就更高,不仅仅是活着的人,就是死去的人,也能通过DNA检测出是否有血缘关系。
在当代社会现实中,那种一夜情、包二奶、找情人、同时拥有多个性伴侣等等的、非法同居现象,虽不能说已经广泛存在,至少在人们的心目中,已是见怪不怪。与这种现象随之而来的亲子鉴定,也就成了一种必然出现并时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一种社会现象。
现实社会中做亲子鉴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离婚案件中,女方要求为子女做亲子鉴定。在这类案件中,女方主动提出孩子非丈夫亲生,这主要是为了争孩子的抚养权,而自己又有比较强的经济实力,自己有能力独自抚养孩子;或者孩子的亲生父亲出现,要和女方重续前缘。
二是在涉及婚姻案件中,男方或丈夫要求做亲子鉴定。使自己在婚姻纠纷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假如鉴定孩子非亲生,可以加大胜诉的把握,不用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甚至要求女方返还以前对孩子所支付的抚养费,而且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等方面能够取得主动。
三是女方为追索抚养费、或向对方提出赔偿费等要求,要求确认某男方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从而要求做亲子鉴定。
四是因怀疑非自己所生婴儿,拒绝从医院抱领、抱错婴儿,院方或父母方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
五是为被拐卖、被骗离家的流浪儿寻找亲人而做亲子鉴定。
一般来说,亲子关系的确认,在当事人之间不仅会产生继承等财产性法律关系,还会产生抚养、教育等以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非财产性关系。人,作为一个具有丰富感情的动物,有时不是财产、法律等等之外在东西所能衡量的,人与人之间长期建立的感情不是一纸亲子鉴定书所能割舍的。前述案例,当亲子鉴定结论放在张林面前时,他不想、不敢承认这一事实,当这一事实确认后,他对朱晓丽、对孩子陷入了无限的痛恨,但真正面对那天真无邪的、自己曾经十分疼爱的孩子,他又不知该如何处理才好,感觉自己不该迁怒于无辜的孩子;在亲戚朋友,父老乡亲面前,他感到颜面尽失,无颜面对世人。
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亲子鉴定,不论结果如何,对孩子都是一种伤害,如果孩子已经懂事或长大了,了解到自己的身世,或多或少都会在内心留下阴影,对孩子以后的成长和生活是非常不利的。正因为如此,我国对于亲子鉴定,采取了从严掌握的原则,并不是只要当事人提出来,就必然地给予做亲子鉴定。
对亲子鉴定,我国法律上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只有在双方同意的条件下,有关部门才给予做亲子鉴定,其原因和理由,也是基于以上考虑。在民事司法上,不会强制当事人去做亲子鉴定。如上例,如果张林拒绝做亲子鉴定,而朱晓丽又拿不出这孩子不是与丈夫张林所生的足够证据,法律上就推定这孩子是朱晓丽和张林婚后所生育的孩子。
如今,张林和孩子的一纸亲子鉴定书,解除了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但接下来的问题是,朱晓丽孩子的亲生父亲是不是就是她在法庭所说的高中同学呢?如果这位朱晓丽的高中同学拒绝承认自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这同样面临着司法裁决的问题。为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法明传1998第208号】文《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中说:“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男方)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这就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如果朱晓丽说孩子的亲生父亲是谁,必须拿出足够的证据。如果孩子的亲生父亲否认该证据,而自己的这种否认,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法庭就建议做亲子鉴定,如果男方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就支持朱晓丽的请求,可以推定孩子的亲生父亲就是他了。但法院的这种推定,必须建立在朱晓丽提供的证据经过法庭的查证属实,并且排除了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这样一个前提下,才能做出这种推定,不能因为男方拒绝亲子鉴定就想当然认为其因为害怕承认现实就“乱指生父”。人民法院对于已作出的亲子鉴定结论,也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在具体处理上也还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证据,亲子鉴定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由上例我们可以看出,通过亲子鉴定,能够做到谁的孩子谁领走,返归自然的亲子关系,但有时也会有究竟是谁的孩子弄不清的情况。因而,无论是我们每个人的私生活,还是亲子鉴定,都要采取审慎的、负责任的态度来对待这个问题,这毕竟不仅仅是个人的问题(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