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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最近一朋友因家庭闹矛盾咨询笔者,问原夫妻婚前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产权是否归自己所有?理由是该房确系自己婚前单方出钱购买,因当时感情好急于,女方又提出房子问题作为条件,故双方书面约定房屋为双方共同财产。现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了,那么婚前自己购买的房屋在分割时是否归自己所有呢?

  从事例来分析,双方婚前对房屋所有权约定为双方共有具有法律效力。离婚时,该房屋应当按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并非属男方个人所有,也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内容不矛盾。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这是我国法律对“制度”的规定,可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以双方约定为优先。既然双方在婚前已经对房屋的所有权进行了约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应遵守约定,即该房屋为你们夫妻共同所有。所以,如果双方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双方各占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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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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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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