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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大额财产 弱势维权不易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去年12月,一起案件在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双方离婚。随后,女方以不愿离婚、一审判决不合理为由,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二审开庭,就在双方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间歇,女方喝下剧毒农药“以死明志”。女方过激的举动以及案件中涉及的高额财产分割问题,让这场看似普通的离婚官司曝光在公众的视野中。

  10月20日下午,本报记者见到了这起离婚案件的女方华女士。“现在看来,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维持了。我只想拿到我应得的部分财产,但究竟怎样才能维护我的婚姻财产权益?”半年前刚刚经历过一场生死考验的华女士陷入深深的担忧。

  富豪离婚,女方服毒“抗诉”

  “原以为找一个年纪大的男人做老公,就能幸福稳定地过完一生。没想到短暂的两年多婚姻之后,会遭致这样的结果。”采访当日,华女士向记者讲述了她的遭遇。

  2008年8月中旬,经一家婚介所介绍,37岁、身材高挑、容貌靓丽的华女士与55岁、拥有数家公司股份的王先生相识。双方都曾有过失败的感情或婚姻经历。三个月的交往之后,他们登记。当时,有人称他们的婚姻是“财富与美丽”的组合。

  华女士在她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上这样表述自己婚后的生活:由于之前情感的遭遇,我的身体和心灵受到了伤害,几乎对婚姻和感情失去了希望。在遇到王先生之后,很是感激他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婚后边调养身体边去医院看病,并于2009年和2010年两次去医院做了输卵管手术……希望拥有我们自己的孩子……就在我刚刚做完最后一次手术并将生育证领到手时,无论如何没能想到,来到我生活中的不是期盼已久的孩子,而是一张无情的离婚诉状……

  2010年8月,王先生以“婚前缺乏必要了解,双方缺乏共同语言,性格差异极大,婚后争吵不断,深感身心俱疲”为由,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11月3日和11月18日,法院两次开庭。尽管王先生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极力陈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华女士表示,“双方为这段婚姻付出了很多,尽管在沟通和磨合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但两人感情基础仍在。”她不同意离婚,同时申请对王先生拥有的资产进行股权评估。

  12月10日,法院宣布判决结果:判处原告王先生与被告华女士离婚。因为华女士未在期限内缴纳审计费,对评估王先生公司股权的申请不予受理。

  华女士不服,随后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她称: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判决离婚,此案不应排除原告有喜新厌旧的想法。此外,一审法院给她的只是一份评估收费报价表,评估金额达41万元,这样的天价评估费她承受不起。时至上诉之日,她也没有接到任何有关指定审计的通知书或告知书。一审法院判决离婚,但没有依法分家析产,而是判令由上诉人另行起诉,让她感到一头雾水。

  今年4月11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第二次开庭。当王先生的代理人称上诉人维持婚姻是为财而不是为情时,华女士突然失控,她大喊“我死也不会和你离婚”后跑出法庭,在法院的厕所里喝下农药。二审被迫休庭。

  “我就是要用自己的生命告诉所有人,他(王先生)冤枉我,我是为了感情和他结婚的,他却想要抛弃我。”说起半年多前的服毒事件,华女士解释道。

  高额审计费,难住了举证人

  未能明晰,是一审法院留下的尾巴。

  记者在本案一审庭审笔录中看到,除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近40万元的现金往来,还有3套房产和王先生拥有的数家公司的股权,总额达上千万的高额财产。而在此案的一审判决书中,法院对于原告王先生诉请要求华女士返还的近40万元费用,并不予以支持,全部驳回;原告要给付被告华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按揭的3套房屋增值部分20余万元;对于华女士要求分割的王先生拥有股权的公司资产,法庭以华女士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审计费用为由,不予处理。

  “房产只是我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中很小的一部分。一审法院二次开庭时,我们已经向法院提出了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并申请对王先生拥有的8家公司的股权进行股权评估。”华女士告诉记者。

  在一审法院庭审笔录上,记者看到,“由于被告华女士坚持对公司股权部分财产进行评估,且原被告双方不愿协商选择评估机构,经双方认可,由法院指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预交股权评估费用由申请方(华女士)支付,从即日起7个工作日,被告方应该到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交纳相关费用,如逾期不交,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审法院出具的《王先生诉华女士一案审计评估收费报价表》中显示,从2009年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先生在8家企业中涉及的股份额共计1353.1万元。按照2%的审计标准收取审计费用,涉案资产审计评估费用为41.3万元。

  “41万元的高额审计费,对于面临离婚、生活几乎陷入困境的我来说,如何承担?”华女士说,“令人意外的是,就在我的代理律师准备向法庭申请减低审计费的时候,我没有等到法院下达的关于缴纳审计费的正式文书,却迎来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华女士一审的代理律师、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帮跃,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同华女士关于“法院并未送达正式的缴纳审计费的文书”这一说法,并对一审法院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这一做法表示质疑:“它不合乎程序。”

  魏帮跃律师说,根据《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包括: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夫妻各自或者共同继承,受赠的财产;夫妻各自或双方因知识产权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婚后购置的金银首饰、名贵书画等价值较大而由个人使用、收藏的物品;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的债权;夫妻各自或者共同取得的其他合法收入。

  “王先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8家公司的股权部分,应该属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而根据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如果华女士想要对王先生拥有的这部分股权进行分割,就要申请股权审计。而审计的费用也需要申请方缴纳。”魏帮跃律师说。“在涉及高额财产分割的离婚案件里,申请审计的通常都是在婚姻关系中财产占有处于弱势的一方。高额审计费往往会让他们望而却步。”

  “事实上,即便花费了高额审计费进行了股权审计,对弱势的一方来说仍存在很大风险。”有着多年办理离婚案件经验的魏帮跃律师说,“当夫妻感情破裂时,对财产的争执往往寸金不让,有人为了达到目的,甚至不择手段,其形式更是多种多样。这其中,在财产占有中强势的一方,如果用转移财产、增加经营成本减少股东分红或做假账证明生意亏损等方式隐匿自己的财产,弱势的一方在支付了高额审计费用之后,依然面临夫妻共同财产不能有效分割的尴尬。”

  有家难归,等待二审再开庭

  华女士说,她现在有家难归,借住在妹妹家。

  华女士称,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婚前两套房产做抵押借贷35万元,用于丈夫王先生的公司经营发展。王先生公司承诺负责还贷和偿还利息。今年9月24 日,王先生以公司名义给华女士及父母下函,要求她每个月偿付银行7000元的还贷。她不得不从10月5日开始还贷。对她来说,7000元的还贷额实在不堪重负。“马上又到还贷日期了,这笔钱现在还没有着落呢。”

  9月26日,华女士发现自己与王先生的住房门上贴了一份委托书,内容为王先生以要出售该套住房归还公司借款为由,要求华女士父母于10月15日前搬出。房屋争夺战再次升级,“他(王先生)卸下了房子的水表、电表,现在又换了门锁”。华女士只好搬了出来。据她称,她婚前两套房已经出租,现在自己的一切开销都靠这笔租金,暂时还不能收回,所以只能在妹妹家暂时居住。她母亲仍坚持留在那里守房子。如今,家里已断电断水,生活很不方便。

  “这套房子确实是他(王先生)结婚前购买,但是结婚后一起付的按揭款,已一次性付完。一审法院已经判定这处房产是我们夫妻共同财产。现在,二审法院判决结果还没有出来,他有什么权利进行房屋买卖?”华女士激动地说:“上次服毒事件后,我身体一直不好。如果要审计他的股权财产,还要筹措41万元审计费。究竟,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财产权益?”

  离婚案中,弱势一方如何有效维护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

  魏帮跃律师说,在他代理过的离婚案件中,与这起案件情况相似的并不鲜见。由于离婚本就是两败俱伤的事情,如果涉及财产数额较大、类型较多,审计难度大,审计时间常常需要一到两年。这期间,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很大影响。在有些离婚案件里,甚至有因为需要应付漫长的审计过程而导致公司破产的案例。因此,考虑到可能付出的高额离婚成本和惨痛代价,此类案件中的当事双方常常会通过协商,以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范围内的补偿方式解决。他认为,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应该遵循三个原则:一是男女平等原则,二是对妇女权益特殊保护的原则,三是公平原则。

  另外,涉及大额财产的离婚案件,如果进入股权审计过程,一方有恶意隐匿财产的行为发生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也有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对这一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因此,魏帮跃律师表示,“鉴于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在适用过程中,法院在司法务实过程中的处理方法也至关重要。”

  据了解,因华女士身体原因,目前二审法院再次开庭的时间还没有确定。当事双方在财产分割问题上的纠葛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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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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