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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六年 再诉分房产获准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夫妻双方时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可时隔6年后,前妻要求重新分割房产。前夫却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不能分割。昨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该诉争房产确实是,夫妻两人各享一半产权。

  南宁市民阿云和阿勇1994年登记。1997年,夫妻两人向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房屋共有权人为阿云和阿勇夫妻两人。2005年,夫妻俩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时,双方在《自愿书》中约定无共同财产分割。之前夫妻双方购买的该套房屋一直由阿勇居住。后来,阿勇又将该套房屋拿去出租,收取租金。居无定所的阿云要求搬进去居住,阿勇不同意。

  最近,阿云听说该套房屋已被列入南宁市旧城改造建设项目拆迁。她认为,只有确认对这套共有房享有产权,才能得到相关补偿。于是阿云将阿勇告上了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要求确认,她拥有该套房屋50% 的产权。法庭上,阿勇说,他们都离婚6年了,当初阿云没要求分割该套房屋,现在才提要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阿云和阿勇时就财产方面的约定为“双方无财产分割”,该约定并不表明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阿云和阿勇离婚时,未对该套房屋进行分割,至今房屋的共有权人仍为阿云和阿勇两人,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该房屋按份共有,因此,该房屋应属他们的共同共有财产。

  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现在阿云要求确认她享有50%的房屋产权,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作者 王斯 黄子祥 黄顶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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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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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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