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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归属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8月13日起正式实施的《(三)》中,对夫妻婚内财产分割的规定打破“夫妻合伙过日子”的传统观念,在法律界和市民中引起热烈反响和讨论。于是,我们发现,关于房子的家长里短的越来越多,酸甜苦辣,吵嘴干架。是婚姻绑架了房子,还是房子绑架了婚姻?诸如此类的讨论成了人们最现实的问题。

  【案情简介】

  2007年5月,张某与李某登记。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2007年7月底,张某和李某搬进了公寓。2011年8月17日,因感情不和,张某和李某,双方对房子的归属争执不休。张某认为,公寓是自己父母出资购买后赠与自己的,而且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房子应该归自己。李某则认为公寓是张某婚后所得,而且双方共同住在公寓里,房子属于。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结婚后,张某的父母出资50万元购买了一套公寓且房子登记在张某名下,依照本条规定应认定为: 张某的父母是将房子赠送给张某个人,该房是张某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无权分割此房屋,。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进行了重大的修改,即如果一方父母在婚后赠与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符合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即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父母为自己的子女购买房屋时,为防止将来不必要的纠纷,最好将房屋权属直接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若房子是由张某与李某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除他们之间有约定的外,应认定为张某与李某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未登记产权的一方应提出相关证据证明出资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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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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