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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彩礼属个人财产 不得分割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小李和小王经人介绍认识,半年后登记,婚后共同生活了两个月,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生活方式和习惯也大相径庭,感情陷入了僵局,最终小李和小王决定,但他们对结婚前男方给予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特地来司法所进行咨询。

  五里坨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解答:结合小李和小王的情况,他们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过,且婚前小李的给付也未导致他本人生活困难,他将首饰、财物等作为彩礼赠与小王,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共同生活,这种行为目前被普遍认为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

  此赠与发生在结婚之前,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一方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那么彩礼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不能按婚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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