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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协议未离婚 协议无效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例:去年10月,李某与王某决定,并签订了。协议约定,双方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市价80万元的住房归王某所有,存款24万余元和价值12万元的汽车归李某所有。后来,在双方亲人的劝说下,两人并没有再提离婚的事。一年后,双方矛盾又增,李某向法院诉请离婚,要求平均分割。王某则以双方签订的为据,要求财产分割按协议内容执行。

  律师说法: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李某与王某此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并不生效,因为判定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应以双方是否登记离婚为前提,因为该协议属于附条件合同。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该离婚协议只有当所附条件成就时才生效,而所附条件就是双方履行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取得方可认为男女双方履行了登记离婚的法定手续。李某与王某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未取得离婚证,因此不符合离婚协议所附生效条件,所以该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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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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