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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司、孩子、房子怎么办?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小赵和小红大学毕业后,创办了一家广告公司。小赵以现金出资,小红用父母给自己的房子出资,双方各占50%的股份。2007年11月,领取了公司营业执照。200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2009年5月,购买了现在的住房,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去年10月,小红怀孕以后,就不再上班,公司业务完全交给小赵打理。但今年8月小红生下女儿后,重男轻女的婆婆对小红很不满,夫妻感情也变得越来越淡薄。今年11月,小赵打算。在协商的过程中,小红要求取回当年公司注册时自己出资的房子,小赵不同意。关于刚出生不久的女儿,双方都要求要由自己来。因两人无法达成一致,小赵就打算起诉离婚。于是他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给小赵做了解答。一、《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中,小红是在分娩后的一年内,小赵是不能主动提出离婚请求的。除非小红有或与他人同居;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情形,但小红可以提出离婚。二、如在小红分娩一年后,双方没有和好,仍然要离婚的话,律师给出如下咨询意见。(一)关于小红主张要回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屋,因为该房屋已经转化为公司资产,转化为小红的50%的股权,因此不能要回该房屋。但小红在两人公司中的50%股权,小红可以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转让,以实现自己的权益;(二)关于广告公司的收益,分为两个部分。2007年 11月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到2008年12月两人登记前这段时间公司的收益,小红可以以股东的身份进行主张;2008年12月以后至双方离婚这段时间公司的收益属于双方共同财产,小红可以在离婚时主张予以分割。(三)关于婚后购买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在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四、关于婚生女。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本案中女儿的抚养权应由小红抚养较为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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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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