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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继承遗产 离婚可否分割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简介】

  2009年3月,郭先生和黄女士登记,一直居住在坐落于大明湖畔的郭先生母亲的一套平房。2011年6月郭先生母亲去世。此平房由郭先生兄弟三人继承,由于兄弟三人忙于处理母亲的后事,遗产还未分割。2011年8月22日,黄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郭先生,同时要求分割此房屋中郭先生应得部分。问:黄女士是否可以要求就此房屋中郭先生应得部分进行分割?

  【上海婚姻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本案中,继承自死亡之时开始,郭先生的母亲死于郭先生和黄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房屋中郭先生应得部分属于婚后所得财产,系。但郭先生三人还未对其母亲的遗产进行实际的分割,黄女士此时还不能要求分割,只能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应得但尚未实际获得的遗产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有权起诉要求分割。但是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应特别注意证据的收集,关注遗产是否已经进行实际的分割,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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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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