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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解征意见:"小三"索赔将不获法院支持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最高法院15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解释三》),近些年围绕婚姻法的热门话题,如婚前房产、孩子、外遇等均一一涉及。

  消息一经发布,随即在网上引发网友热议,不少网友表示支持新规,而针对个别法规,网友认为将会遏制部分人“纯粹为了去分配偶的一半家产”的想法;但也有部分网友表示担心,对于那些为家庭付出太多的专职家庭主妇而言,“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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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前买房属个人财产

  房子当属当代人关心的首要问题,而在多数案件中,最难分割的财产就是房产。

  不少网友认为,自己辛辛苦苦买房还贷后,离婚时自己的配偶却能轻易地分走一半,“有些冤屈”。根据有关部门的相关数据表明,房产的归属问题也一直是“恐结婚”一族最大的障碍。

  广东省胜伦律师事务所刘继承律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凡是在夫妻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前,夫妻中任何一方所购买的房产视为个人财产,而婚后购买的房产,无论哪一方出资,若事先无,则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所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仍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解释三》中对于此种行为定性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刘继承律师说。

  “规定太偏向于夫妻中的强势一方。”网友“书田”认为,倘若《意见三》一旦实施,对于部分经济能力薄弱,专职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夫妻中一方而言,压力倍增,“可能会进一步拔高中国的离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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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三”恐“血本无归”

  《解释三》的第二条对于“小三”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这样一来,有配偶的一方和小三所签订的所谓的‘分手协议补偿’就成了没有法律效力的一纸空文。”刘继承律师告诉本报记者,例如已婚男方和“小三”约定了一定额度的分手费或青春赔偿费,但男方可以付钱也可以不付钱,且“小三”是没有权利提起法律诉讼的;退一步讲,假如男方真的给了“小三”所谓的分手费,若是费用来自夫妻共同财产,男方配偶有权向法院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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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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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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