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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新解引发六大猜想 成本降低或致轻易离婚(2)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虽然是个人生活,但是这段经历成为了网上最热门的评论,有近3000网友对她表示同情。然而,也有不少网友认为,明确婚前父母出资购房的所有权对希望通过婚姻获取物质财富的拜金思潮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从而鼓励婚恋双方通过共同打拼,营造幸福生活,这无疑会让婚姻更为纯粹。

  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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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证处排队办理赠与公证?

  对于那些已经将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或者共同所有的房产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家庭,一旦《解释三》正式按照现在的办法实施,也许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的事宜就将提上日程。

  “以前觉得虽然是父母出的钱,但是婚后买的房,所以写谁的名字无所谓,现在看来不行了,不把我的名字加上去,太没有安全感了。”已经有四年婚龄的湖南女子小周告诉记者,她正在考虑怎样以合理的方式向丈夫提出这一要求。

  此外,《解释三》中还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这也就意味着,虽然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果只登记了一个人的名字,这个人可以不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就把房子卖掉了。刘天军律师认为,这体现了保护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原则,因为作为买房者很难审查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的隐形所有权人,如果单方面因为隐性所有权人主张权利,对第三方就有失公平。同时,由于条款中又规定,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房屋除外,又体现了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当然偷偷变卖的房子另一半有追讨的权利,但鉴于目前追讨可能存在困难,刘天军律师也建议市民对共同所有、但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的房屋进行“再登记”,即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再去国土局重新办理房产证。

  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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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套房政策可能调整?

  《解释三》中关于婚前购房所有权问题的进一步明确也成为热议话题。按照传统观念,新人结婚前,男方有责任提供房子作为家庭生活场所。因此多数未婚男青年们都铆足了劲买下一套房子,然后才开始谈婚论嫁。

  《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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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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