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再婚,遗产的归属并非“先占为王”
【案例】
自2005年66岁的吕某与65岁康某再婚后,彼此便闲不住,一直经营着一个水果摊,慢慢积累了24万元存款。由于康某没有文化,存折、密码便一直由吕某保管。2010年5月,由于常年的胸部不适加剧,吕某预感到自己将不久于人世,出于担心死后康某在财产处理上对自己与前妻所生女儿不利,遂将存折交给了女儿并告知了密码,由女儿将钱全部取去。两个月后,吕某病逝。康某因与吕某女儿就存款的归属、继承发生争执,彼此无法达成一致而成讼。
该存款应由吕某、康某各占一半,吕某的一半应由康某、吕某女儿继承,即康某18万元,吕某女儿6万元。一方面,吕某无权单方处理这笔24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理由同前所述。另一方面,吕某之举并非遗嘱行为。根据《继承法》之规定,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而吕某将存折交给女儿并告知密码,由女儿将钱全部取去的行为,并不具备两者之一的法律特性,故女儿也不能因此通过继承获得吕某所享有的一半份额;再一方面,《继承法》第二条指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如无遗嘱,任何人均无权擅自处分,故吕某女儿在此之前先占的存款,必须列入遗产的分割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