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探望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主体从对子女的抚养权利角度来看,探望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父母离婚后,如果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抚养方就成为子女亲权的主要担当人,即监护人,取得直接抚养权。而由于婚姻关系的消灭导致了共同生活基础的不存在,非直接抚养方的亲权客观上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包括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作为补偿,法律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子女的探望权。也就是说,探望权不是产生于父母之间的协议,也不需要法院判决确认。只要直接抚养权一确定,探望权也同时成立,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根据法律的规定自动取得探望权。因此,探望权的主体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而直接抚养方父或母则是探视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利。这种协助义务一般包括: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方便探望人的原则,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望。直接抚养一方不得利用直接抚养所形成的亲近关系和便利,唆使子女拒绝探望。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拒绝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探望子女,否则就侵害了非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利,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探望权的立法旨意,探望子女是基于亲子关系所衍生之自然权利,不仅是父母之权利,更是为未成年子女之权利,探望权的行使应出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而不是以父母的利益为出发点。就法理解释上来说,基于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虑,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请求与父母会面。遗憾的是,我国的新婚姻法立法在规定了父母的探望权时,没有从被探望子女的角度作相应的规定,因为本应也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现行立法中只是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最起码生硬的法律条文给人以这样的印象),这也算是美中不足吧。本文强烈呼吁对被探望子女的权利予以充分的重视。
二、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探望权,涉及到直接抚养一方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有必要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
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和法院判决比较起来,父母协议确定探望时间、地点的成本最小,给探望的利害关系人造成的影响也最低,也无须国家支出司法成本,因此相对于法院判决具有优先性。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父母是因为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父母在协商时可能会过多考自己的利益,故意提出不合理的探望时间、方式,有些直接抚养一方甚至拒绝就探望的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如果父母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或者直接抚养一方拒绝协商,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法院应受理探望权人的请求,依法就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