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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生母离婚 继子有义务赡养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张某丧妻后与带有一子的李某成婚,婚后张、李携手把李当时只有四岁的孩子伟业成人。伟业成家后,李与张,伟业接走了母亲李某却不管继父张某。张某身体不好已提前退休,一千多元的退休金让他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为此张某要继子伟业每月支付给他些费,可伟业以他已与生母离婚、他有退休金予以拒绝。伟业的理由成立吗?

  上海婚姻律师指出,伟业的理由不成立。《法》第21条、第27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生母与继父或继母与生父离婚、与继父或继母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仍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在高法《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解除的批复》等法规中明确,继父母与继子女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尽管继父与生母或生父与继母离婚,婚姻关系消失,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消失。有负担能力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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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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