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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 贷款房怎么分?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案情介绍

  2010年2月,王鹏为了,贷款买了一套区的房子。首付款是父母为其支付的,房子产权登记在王鹏个人名下,并且一直由王鹏自己偿还贷款。同年5月,王鹏和李红喜结良缘。李红收入微薄,婚后家里大部分开支都是王鹏一个人承担,并一直以个人的工资来还房贷,李红仅负担日常的生活用品开支。

  由于生活压力较大,加之欠缺沟通,两人经常为琐事争吵。2011年1月,二人决定协议。但就这套房子的分割却有重大分歧,李红觉得这套房子是,自己理应分得一半;而王鹏对此则坚决反对,认为这套房子是父母买给自己的,应属于个人财产,怎么能分给李红呢?双方争执不下,于是王鹏来到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上海婚姻律师点评

  专业律师告诉王鹏,根据我国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的属于其个人财产,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本案中,王鹏父母为其支付的首付款,应视为是对王鹏买房出资的赠与,并且房屋产权已经登记在王鹏的名下,王鹏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且该所有权是在婚前取得的,因此可以认定该房屋为王鹏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离婚,该房屋也应当归王鹏所有。

  另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有相反约定外,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中,王鹏婚前以个人名义贷款买房,所欠贷款属于个人债务,应以其个人名义偿还。由于双方并没有对婚内财产作出任何约定,尽管王鹏是以个人工资偿还贷款,但这部分工资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故离婚时,李红有权要求王鹏返还共同偿还贷款的一半。

  上海婚姻律师提示,在不影响夫妻关系的前提下,夫妻双方最好在婚前对财产归属问题进行约定或者公证,以避免日后由于财产归属问题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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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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