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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人的照顾能否代替赡养费?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月18日讯 年迈老父亲拿着协议向女儿索要拖欠一年之久的赡养费,可女儿却称这些年来父亲的饮食起居都是自己照顾,这些就能代替赡养费用。认为,签订赡养协议后,双方就应自觉履行,协议中若无附属说明,对老人的照顾就无法代替赡养费用。

  家住塘沽里的荆大爷今年71岁,一年前老伴去世,女儿一家便搬来与他同住。虽说是平时饮食起居多了人照顾,可是原本与女儿签订的赡养协议却失去了作用。原来在两年前,荆大爷曾与女儿签订赡养协议,双方约定,女儿每月付给荆大爷500元的赡养费。开始的一年,赡养协议执行得非常到位,荆大爷的女儿每月会准时给父亲钱。可是自从荆大爷的老伴去世,女儿一家搬来同住后,荆大爷就再也没收到女儿付的赡养费,一年多下来总共拖欠7000余元。

  荆大爷找女儿讨要这笔费用,可是女儿却称自己每日对其照顾已经尽到了,这些都能代替赡养费,拒绝支付费用,为此父女俩险些反目。

  上海婚姻律师解疑:

  究竟荆大爷女儿所说的“替代说”有无道理?记者咨询了津滨政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娜律师。李律师表示,此案例中,父女双方已经签订赡养协议,之后就应该严格按照协议执行。而且当初协议中又没有特别约定对老人的照顾能够代替赡养费。所以荆大爷女儿的行为已明显违背协议,应该偿还拖欠的赡养费。必要时,荆大爷也可以依照协议规定对女儿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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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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