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回答:可以首先明确的是,韩某的说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前述规定看,韩某在与你结婚前已与孙某登记结婚,因此你们结婚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婚行为,是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但与此同时,该法第十二条还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因此,依据上述规定,你与韩某所生的女儿,应与婚生子女同等对待,韩某不因与你的婚姻无效不承担对女儿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