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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分手麻烦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已过古稀的唐老伯中年丧妻,在朋友的撮合下,他与女子小林相识并产生了感情。因小林后带着一个幼小的儿子,且两人的年龄相差了二十多岁,唐老伯害怕女儿反对,所以只是和小林住在一起,并没有进行登记。

  2005年3月,唐老伯和小林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唐老伯是房屋所有权人,小林是共有权人。两人一同生活几年后,因各方面的差异,双方经常发生争吵。过后,两人协商同意分开生活,但对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却产生了纷争。无奈之下,唐老伯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老伯称购房时自己出了11.5万元,而小林只出2.5万元,因此房屋应该归其所有。小林则表示,房屋是两人共同购买的,应平均分割,且自己在南宁没有住房,房屋应该归其所有;再加上自己还有小孩需抚养,因此分割财产时,应适当多分给自己。此外,小林还要求唐老伯一次性支付其生活扶助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解除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法院审理认为,由于两人均不能证明双方购买房屋时各自的出资情况,故认定房屋为双方共有,应按等份原则进行处理。鉴于两人都认可房屋现价值为20万元,故应按20万元进行分割。根据实际情况,法院遂判决房屋归唐老伯所有,由唐老伯补偿10万元给小林;两人各自购置的家具电器归各自所有。

  上海婚姻律师点评,中老年人丧偶后未婚同居的现象目前越来越普遍,很多人认为,未婚同居很自由,双方相处很平等,没什么不对,而且分手时也很简单。然而,由未婚同居引起的各种纠纷却越来越多。我国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未婚同居期间,如果产生财产分割、法律继承和等方面的纠纷,将不受法律保护。

  独身中老年人真正相爱,就应给对方安全感,决不要遮遮掩掩或者忍气吞声;要明确关系并登记结婚,得到社会和法律的认可,获得必要的法律保护。个别老人在经济不平等条件下建立未婚同居关系,更要慎重思量,否则只能自吞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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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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