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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三"状告情夫讨要抚养费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一已婚男子与人生下一子,不但不承担费,还欲逃避责任拒做。法院判其每月支付4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为止。

  2001年,张某与已婚男子刘某同居。2006年3月,张某生下一男孩,取名刘某某。刘某某出生后,一直靠其母亲张某打工维持生活,刘某未抚养过亦未支付过刘某某抚养费。后张某作为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某支付抚养费。刘某辩称与张某没有任何关系,否认双方曾经同居过。张某为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原被告之间的父子关系进行亲子鉴定。法院虽多次告知刘某,但对方拒不配合。

  2009年11月,被告刘某致信东港区人民法院,信中描述了其与张某的交往经过,亦承认双方曾经发生过关系,但拒不承认与刘某某之间的父子关系,并始终拒绝做亲子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其同事、房东、邻居等证人的证言及生育刘某某时的产妇入院记录、妇产科手术协议等证据,均证明其与刘某交往、同居、生育等事实,可以认为张某完成了自己应负的举证责任,刘某应当配合进行亲子鉴定。

  鉴于刘某未提交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虽承认与张某发生过关系,却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其系刘某某的生父,判决其应当承担对刘某某的抚养义务,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原告刘某某18周岁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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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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