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还要考虑到无过错第三方的利益。曾经在报纸上反映过类似的案例,于某某因与妻子关系不好,二人长期分居,于某某在外打工期间,认识了夏某,二人有好感,于是开始同居生活,生活期间,添置了一套房屋在于某某的名下,后于某某生病住院,夏某侍奉左右,于某某在去世之前留下一遗嘱,表达了在自己死后自己名下的财产归夏某的遗愿。于某某去世后,其妻子因与夏某产生遗产纠纷,诉讼到法院,当时,媒体对该案的反响非常大,对于夏某的身份普通民众是很难接受的。案件最后的判决结果是:于某某的遗嘱无效,夏某没有得到任何财产。本案如此判决的重要理由是;违背了公序良俗。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看,如此的判决是欠妥的。第一,由于于某某和夏某有同居的事实,根据同居期间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夏某是可以分得部分财产的;第二,夏某在于某某生病期间照顾了于某某,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夏某也是可以分得一定遗产的。根据同居时间的长短,法律对此有不同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对于事实婚姻,它和登记婚姻在处理财产问题方面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