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妻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十二年,丈夫到法院诉请。日前,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辜正民与被告张歆宇离婚。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6月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6月28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1994年6月22日补办。婚后于 1993年2月4日生育一子,取名辜正,现已辍学外出务工。结婚时,原、被告均无。被告因家庭琐事与原告发生纠纷后于1998年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由于原、被告草率结婚,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于1998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履行和家庭义务,原、被告分居时间已长达12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文中涉及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