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工死亡,一双儿女却为父亲单位发放补偿费用发生纠纷。4月29日,省人民法院对该起特殊的遗产纠纷案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主动撤诉。
原告陈某的父亲系公司职工,母亲系家庭主妇。2010年8月,59岁的陈父在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去世。陈父去世后,公司发给陈某的母亲张某30000元抚恤金,该款由女儿代为保管。陈父去世后,姐弟两人轮流、照看母亲。在女儿的提议下,张某与子女对丈夫的房屋等财产进行了析产继承。陈某得知姐姐拿到抚恤金消息后,诉至法院,提出对这笔抚恤金应该分割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抚恤金是被供养人在供养人死亡后依法取得的生活保障金。本案中,陈某姐弟均已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劳动能力,只有母亲张某符合抚恤金供养条件。因此,公司为张某发放的30000元抚恤金不属于陈父的,应属于张某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予以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