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人阿莉与晋江人阿勇于2006年相识,阿勇已有家庭。但两人发生关系,并于2008年6月生下儿子小朗(化名)。
2009年12月的一天,两人协议分手,约定小朗由阿莉,阿勇支付80万元,双方不存在其他,阿莉也不再纠缠阿勇。阿莉和阿勇为此签订协议书二份,交由中间人阿中暂时保管。
次日,阿莉要求阿勇一次性给钱,阿勇不同意,并指使阿中将他所保管的协议书中阿勇的签名划掉。阿中照办,并于当日下午将协议书转交给阿莉。
没拿到钱,去年5月,阿莉将阿勇告了。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扣除阿勇之前支付的1万元港币,阿勇还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42.35万元。
一审宣判后,阿莉和阿勇均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认为,阿勇虽然在协议书上签名并加盖手印,但在协议书送达阿莉之前,他通过中间人将自己的签名涂掉,因此协议书不能成立。至于抚养费,阿勇应按每月 2000元的标准支付费至他满18周岁时止。因没有证据表明阿勇有一次性支付40多万元的能力,遂调整为定期支付。
据悉,判决后,阿莉并没拿到钱。目前,她正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