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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离婚协议引纠纷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2005 年8月31日,感情失和的张某和薛某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中载明:当时14岁的女儿由女方扶养,男方每年交付15000元至女儿可独立生活时为止;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男方带走个人衣物;坐落于河东区唐家口街的一处偏单归男方所有,女方借房住;今后女儿的教育费、医药费、等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部由男方负担。然而,这份貌似详尽的协议书却有不尽完备的地方:离婚时,中的一套坐落于北岸华庭的房屋以及海马牌轿车一辆都在男方名下,未进行产权变更。而那份协议书只含糊地说是“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未列出详细的财产明目,没有涉及这一套房屋和轿车。这份不完备的协议留下了分歧和“后患”。在此种情况下,2006年10月16日,张某向自己的前妻出具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今欠薛某500万元人民币,分五年还清。”而后,由于其没有按照欠条上的承诺还钱,前妻将其告上法庭,要求他“补还”200万元人民币。

  一审庭审中,张某辩称自己出具欠条是在前妻威逼之下的“戏写”。然而,河东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本案中,张某、薛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财产归女方所有,但没有详细列出财产明目,而且在离婚时也没有对北岸华庭的房屋和海马汽车进行产权变更,由此可以认定张某向薛某出具欠条的合理性,即以此作为的一种变通方式。张某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他和前妻之间的债务关系。作为,张某负有依约给付全部500万元欠款的义务,判决其给付薛某主张的200万元欠款。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除继续主张自己是在被威逼下写出的“欠条”之外,又主张原审法院无权受理本案。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上诉人虽然表示其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写出的“欠条”,但是并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说法,因此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而对于河东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审理本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张某虽坚持认为原审法院没有管辖权,但其并没有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在二审期间提出此问题,有悖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对其撤销原审判决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据此驳回张某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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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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