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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抚养协议算不算数?

时间:01月12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日前,宁海法院审理了这么一起案。

  法庭上,现年30岁的华女士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并拿出一份协议表示女儿应由其。2008年1月,华女士与陈先生。3个月后,她怀孕了。但这期间,她却与婆家有了一些摩擦。怕日后有什么变故,2008年8月,华女士与陈先生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若两人离婚,孩子由她抚养。不久,华女士产下一女。

  然而,正如华女士事先所担心的,生完女儿后,她与婆家的关系益发紧张。华女士一赌气,孤身回到娘家,并在父亲的厂里工作。但她万万没想到,这一走,却令自己陷入了尴尬的境地:陈先生不允许她再去看望孩子!

  日前,华女士遂手持“抚养协议”将陈先生告上法院。法庭上,陈先生表示,夫妻感情还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不离婚,孩子就得归双方抚养!情急之下,华女士竟又掏出一份协议。这份是华女士和她父母签订的,写明:若孩子归华女士抚养,则华女士父母的厂房可以由华女士及其女儿。陈先生却认为:一来女儿交由岳父母抚养不放心;再则财产由外孙女继承并不现实,最终不同意调解。

  两份协议没有换来双方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上海离婚律师表示,婚姻需要经营,面对矛盾一走了之或退避三舍都不是好的处理方式。尤其本案中,在孩子嗷嗷待哺时,华女士的离开就显得很不成熟。至于那份抚养协议,他认为毕竟还是要看孩子的日常生活实际上由谁照顾,何种情形更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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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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