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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婚之疼 凸显现行财产制度之失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成都商报记者的一组调查发现,在成都一些养老院,虽然有再婚愿望,但囿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黄昏恋”并不能登记成为合法夫妻。有调查数据显示,80%的丧偶老人有再婚愿望,而进行婚姻登记的不足一成,其余的多选择“隐婚”——不登记,却像夫妻一样生活。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因为传统观念而影响老年人再婚的已是个别现象,直接或间接因为财产问题,才是导致大量夕阳隐婚族的真正原因。

  长久以来,我们的社会逐渐形成了以共财为特征的传统家庭财产制度,而家庭财产制度中,最为重要的又是制度。这种制度的特征在于家庭成员间的财产共同所有,共同处分。传统社会,一个家庭的财产本来就不多,加之男性是财产来源的主力,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制度,既能照顾到处于财产弱势地位的女性,也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在养老抚幼、修房造屋等方面,让财产发挥更大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尤其是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女性的财产地位不再依附于男性;特别在个人越来越要求经济和社会地位相对独立,家庭不再是社会细胞的今天,这种财产制度的弊端就进一步显现出来。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制度,必然受到个人财产独立支配的挑战。

  以再婚老人的财产为例。失去配偶的老年人,财产看上去只属于一个人的。但若要重组家庭,必然涉及新家庭的共同财产问题,以及父母和子女、继子女之间的错综复杂的问题。因此,老年人再婚就不再是两厢情愿的事,而是两个老人和各自子女之间数个家庭的财产再分配。如果再加上双方财产多寡不均,子女人数相异,要想取得平衡,达成一致,其中的难度之大,局外人难以想像。

  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之弊不独表现在再婚老年人身上。比如前些年的单位福利分房,一些家庭为了分到房或多分房不得不假;再如刚刚出台的房屋限购制度,有报道指出,为了规避一个家庭限购一套住房的政策,一些地方出现了夫妻离婚购房,然后重新复婚的现象。又如一些官员为了规避财产申报,把不义之财转到家庭成员名下,以逃避惩罚;更不要说那些因为财产问题而缠入诉海的离婚夫妻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以家庭为单位的财产制度将越来越桎梏人们的生活。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法律开始向建立和完善个人财产制度过渡。比如修订后的婚姻法就对夫妻约定财产做出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实际上为建立个人财产制度起到了铺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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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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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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