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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探望孩子能否不付抚养费?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问:

  我与李某经,孩子由李某,我每月给付300元,同时我可以每月探望孩子一次。离婚后,我依调解书按时给付抚养费,但李某自从今年4月份起,拒绝我探望孩子,虽经我多次找到她评理,但她找各种理由不让我见孩子。因为李某违反调解书的约定,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打算从现在起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离婚后前妻不让我探望孩子,我是否有权不付抚养费?

  答:

  我国《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依据该规定,李某阻止你探望孩子,不但违反了你们双方在人民法院达成的调解协议,而且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如经劝说,李某仍为你探望孩子设置障碍,你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是,给付抚养费与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不能以李某拒绝你探望孩子为由不履行。

  应当明确的是,你与李某虽然离婚了,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你们离婚而消除。通俗地讲,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你们双方的子女,你拒绝支付抚养费,孩子在生活中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你停止给付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对的。另外,李某作为孩子的,有权向人民法院,届时你还需按规定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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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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