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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证据如何收集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刘某是一家公司职员, 33岁,丈夫李某是一家银行的管理人员,35岁。两个人2004年,有一婚生子5岁。当初双方感情尚可,但随着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及对孩子投入的精力越来越多,双方的交流就越来越少,感情慢慢淡了。二人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丈夫李某还时常殴打刘某,刚开始,刘某出于对孩子、家庭的考虑就忍气吞声,也没有报警处理,后来丈夫就变本加厉,打的频率越来越多,手下的越来越重,有时候还把她关在房间里不让其出去,导致刘某身体、脸部多处受伤,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刘某电话咨询市妇联,工作人员建议她首先要立即报警处理并要求出警人员做详细的笔录;其次,要对伤痕进行拍照或摄像以固定伤情证据并及时到医院诊治,保存好病例及就诊票据,为日后,并要求金作证据准备。

  2011年2月,原告刘某以被告李某实施为由,并要求被告支付。为此,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一是当地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及谈话笔录,证实派出所曾多次接警至原告家中,处理因被告殴打原告而产生的纠纷;二是原告被殴打后至医院检查治疗的病例及照片,证实原告被殴打的伤情情况。原告所提供的证据足以使法官相信原告在家中多次遭受被告殴打,甚至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已给原告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我国司法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主要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伤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伤害身体、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该司法解释限定了家庭暴力的范围即对身体上的暴力及身体暴力造成的精神伤害并且有伤害后果,那么家庭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的打闹、争吵等没有造成伤害的后果的行为将不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本案中,刘某采取了正确的证据收集方法,最终通过诉讼程序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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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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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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