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以来,市法院共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千余件,因引起的占该院离婚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家庭暴力形式正由传统的殴打、辱骂演化为冷漠、分居、精神折磨,即从热暴力转为冷暴力,从一般的家庭问题转为沉重的社会问题,需全社会高度关注。该院通过调研,分析导致家庭暴力有“四个性别不平等”原因:
一是观念方面的性别不平等。
我国长期存在的封建夫权和“男尊女卑”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主要原因,而受害者觉得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选择默默忍受。有的男性缺乏对家庭的责任感和道德自我约束,使得家庭暴力成为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和施暴者达到离婚目的的手段。如该院审理的某公司董事长张某离婚案件,夫妇二人经过多年打拼,资产颇丰,但张某嫌弃妻子人老珠黄,搞起了家外有家,数年不回家探望妻女,妻子忍无可忍,在女儿的支持下,到法院。
二是地位方面的性别不平等。
在妇女地位提高的背后,隐藏着明显的性别不平等。城市中职业妇女的收入不比男人低,但付出的劳动却比男人多得多,所有的家务劳动和家庭管理全部由女人承担。部分妇女缺乏生活技能,对丈夫的经济依附性较严重,在受到丈夫的暴力后只能忍气吞声。如该院审理的周某与李某离婚案,周某因单位不景气下岗在家,丈夫系事业单位职工,收入丰厚,周某虽包揽了全部家务,但李某仍对其非打即骂,长期的折磨导致周某起诉时不过四十出头便已满脸沧桑。
三是法律方面的性别不平等。
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现行成文法典中也无配套完整的预防、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有关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的条款散见于《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但有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原则,可操作性较差;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的认为家庭暴力不属司法管辖的范围,对受害妇女的投诉和求助处理得简单轻率,有的甚至根本不管,致使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从而助长了暴力事件的增长。法院在审理妇女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的案件中,为避免矛盾激化引发暴力案件,一味调解和好而不,致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该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对施暴者采取制裁措施的廖廖无几,也未发出过一份“禁止令”,审判人员接触了许多饱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女性,有时也感到深深的无奈。
四是社会机制方面的性别不平等。
主要体现在发生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妇女所在单位或所居住社区、村委不够重视。少数单位和部门未能及时开展这项工作,总认为夫妻间床头打架床尾和,殊不知,这最终会导致家庭暴力的产生。对于那些不堪家庭暴力离家出走或被赶出家门的妇女来说,这段时间迫切需要提供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但因社会援助力量薄弱,无可避难之所。如该院审理的张某与马某离婚案,张某无端被丈夫马某猜忌与他人有染,经常在深夜挨打后被赶出家门,因娘家系人,张某只好四处借宿,有一次张某身无分文,又无颜去借宿,只得向民警求救,民警也无法叫开其家门,那一夜张某被民警安排到了一个小旅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