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郑某不到两年便。为了让郑某同意离婚,张某作出了很大的让步,同意把婚后所购买的房屋给郑某,随后两人。后来,两人又登记复婚。复婚后,因种种原因导致夫妻感情再度破裂,郑某提出离婚要求,张某表示同意,但要求对第一次离婚时的分给郑某的房屋进行分割。由于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发生分歧,两人无法协议离婚。
合一律师事务所肖成飞律师解答:根据《法》第18条规定,一方的包括复婚前的财产,婚后未作特别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后仍归一方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的延续而转化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离婚时把自己本应享有的一半财让给了郑某,并由明确该房屋全部归郑某所有。后来,虽然两人又复婚了,但从法律上看,该房屋所有权早已发生变化,成为郑某的。复婚后再离婚,一般也无权要求分割。而且,张、郑复婚以后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将这房屋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他无权要求分割这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