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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 公证保险

时间:01月13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日前,记者接到一通来自农村的电话,咨询有关待嫁女儿如何维护权益问题。

  根据这对父母的讲述,记者得知,他们的女儿盈盈在做美容工作,经人介绍,认识了在家乡城市开饭馆的小林。相处之后,二人都有了走向之路的打算。

  在盈盈眼中,小林是个勤奋上进、值得托付终生的人。小林对盈盈也非常中意,一直催着要。但盈盈父母却不满意,认为盈盈跟着小林会过苦日子。

  原来,小林虽然大小是个老板,收入却并不丰厚,也不稳定。虽然在家乡所在城市买了一套房,但还有贷款未还清。

  由于盈盈父母执意反对,小林为了安其心,换得盈盈父母对婚事的同意,愿意在婚前签订一个协议,将房子完全赠与盈盈。

  为什么不直接将房本换成盈盈的名字或加上盈盈的名字?盈盈父母回答说,虽然房子买了有四年,但房产证一直押在银行里拿不出来。

  对小林的提议,盈盈的父母确实感到了他的诚意,但对此却没有把握。“这种协议有效吗?将来万一他对不起我女儿,这一协议能保护我女儿吗?还有没有其他保护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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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可签订协议

  “当今时代,经济在高速发展,而女性在社会中的经济地位却未得到同步提升。随着率的节节攀升,越来越多女方家长都会担心自己的‘千金’后半辈子的 ‘幸福保障’问题,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家长开始学会利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幸福’。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帮助未婚夫妻实现‘财产自主’的愿望。”杨晓林律师介绍说。

  所谓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做出的约定。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 17条、第18条的规定。”

  而《婚姻法》第17、18条规定的法定的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出,是首先尊重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的,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定的制度。因此,如果未婚的夫妻双方已经对自己现有和未来的财产有了安排,或者像盈盈的父母这样,想给自己的女儿多一些经济上的保障,都可以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来实现。

  若婚前财产协议涉及房产暂时不能过户,办理公证

  律师介绍说,其实一般的婚前财产协议公证不公证都有效。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都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签订协议,即为生效,而不必公证。

  但是,涉及房产问题比较特殊。随着房子价格的高涨,房屋的价值比重占据了现代家庭财产的大部分,所以许多未婚夫妻及双方父母像盈盈的父母一样,最为关心的就是房子的处理问题。如果是全款购买的房产签订协议后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就没有任何问题了。但是现实中普遍存在房产证尚未办理下来或尚有未还清的现象,也确实存在未过户、离婚时一方反悔撤销赠与的问题,而且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所以处理起来应十分慎重。

  涉及房产转让的这类婚前财产约定,其法律性质为赠与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合同法》第187条同时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而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房产恰恰是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

  去年底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表述为:“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虽然这是个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公布,但也反映出最高人民法院的倾向性意见。这是我国法律对不动产包括房产的特殊规定。

  因此,为了防止赠与人擅自撤销赠与,强化涉及房产赠与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最稳妥的方式是协议签订后及时办理过户。像盈盈这种情况,因为贷款未还完暂时过不了户的,也要对该婚前财产协议进行公证。因此,盈盈的父母如果想要协议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最好的办法就是去做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一般结婚是生效的前提条件

  律师特别强调,要处理好婚前赠与和婚前财产协议的关系,应注意婚前房产赠与与“结婚”的关系,注意要把婚前财产赠与的给付与婚前财产协议予以区分。如果恋爱中的男女双方是不附带任何前提条件赠与对方房产,那就应严格按照我国《合同法》及《物权法》的规定处理。

  而我国社会现实中大多数情况,恋爱中男女双方的一方赠与对方房产往往是把结婚作为前提条件的,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本身也就是附带结婚的前提条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符合所附条件时才能生效。所以,男女双方婚前协议即使签署经公证后,如果没有最终完成,赠与也是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希望恋爱中的男女双方都应保持一种良好的心态,正确看待与处理婚前协议的问题,

  男方出于爱情可以将房产赠与女方,但房产不是婚姻的“保险箱”,男方要在赠与财产前,审慎考虑若婚姻破裂带来的财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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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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