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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了,丈夫名下两套房子咋分

时间:12月30日来源:上海离婚律师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昨天(8月17日),市江北法院调解一起离婚案没有结果。这起离婚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离婚及问题都达成一致意见,争议的焦点在于房产怎么分。

  江北法院表示,8月1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解决这类争议已有较明确的规定,择日将依法公开开庭审判这起案件。

  女方认为婚后共同财产应对分

  刘敏和丈夫张军于1996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一直不错。两人育有一个女儿,现在已快成年。

  变故出现在去年。刘敏发现,丈夫变了。见夫妻关系出现裂缝难以修补,刘敏提出离婚。

  今年7月,两人就离婚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两套房子(张军和父母的老房子在2007年拆迁,得到了两套安置房)中一套给刘敏,剩下一套张军自住。但后来因各种原因,两人未能到民政局办成。

  最近,张军对约定表示不同意了。原来,他咨询律师后得知,根据《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妻子得不到一半房产,只能得到四分之一。

  刘敏见张军变卦,8月15日起诉至江北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并提出张军名下的两套房子系婚后拆迁安置所得,属于,应对半分割。

  男方说只能分给四分之一房产

  张军向法院说明,2007年,他和父母按拆迁政策可得到两套安置房,当时父母将可得的安置房赠与他了,他就去办了相关的房产登记手续,于是在两套房子的证上都只写了他的名字。

  他认为,在现有的这两套房子中,父母赠与他的那部分应当属于他的个人财产,除去这部分才是他和刘敏的共有财产,因此离婚后的刘敏仅对现有两套房子的四分之一享有所有权。

  法院昨天尝试为双方主持调解,但没有结果。法官表示,法院将适用《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来审理这起案件,女方最终得到一半房产的可能性很小。

  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为条件的,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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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上海离婚律师
  • 文淳光 律师
  • 上海离婚律师简介
  • 文淳光律师,法学硕士,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全国重点法学院七年专业法律学习,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十六年,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实践经验丰富,权威、专业、资深、尽责。现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离婚律师,精通离婚案件办理,擅长办理离婚房产分割、离婚财产纠纷、涉外离婚、离婚债权债务、子女抚养权争取、离婚公司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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